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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要点对比解读
来源:华泰证券 | 作者:yinyitouzi | 发布时间: 2023-04-21 | 176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3年4月1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3年修订)》,并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最新修订版登记申请材料的发布是为配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相关指引实施,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申请机构办理登记相关业务。2022年6月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同时废止,那我们一起来看看新材料究竟有哪些变化吧。

Part.01

登记信息变更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章关于信息变更和报送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其中,

0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股东、合伙人、实控人拟转让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的,或发生变更但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交已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等要求的相关材料。

02


实际控制权变更的,应当全面按照2023版清单要求提交材料,并附加:

律意见书

②变更之日前12个月的月均管理规模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说明材料;

③已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等要求的相关材料。

03


实际控制权变更以外其他登记信息变更的,变更事项应当按照2023版清单要求提交材料。

新规索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第十六条。

注: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或者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等情形,不视为实际控制权变更。

Part.02

基本信息

申请材料

2022版

2023版

员工材料

1.全体员工简历应涵盖员工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

2.社保缴费记录应显示员工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可提供社保增员记录等,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上传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证明文件、代缴记录,退休返聘的上传退休证。


1.全体员工简历应当涵盖员工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

2.社保缴费记录应当显示员工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应当提交社保增员记录等材料,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应当提交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文件、代缴记录等。

3.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可按要求提交劳务合同;退休返聘的员工应当提交退休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要求提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委派文件等材料。


新规索引

申请机构专职员工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第九条规定,总人数不得少于 5 人。


申请材料

2022版

2023版

办公场地使用证明

如为直接租赁所得,应提供租赁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转租所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转租协议、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如由股东、关联方等无偿提供取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无偿使用证明、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确认文件。

1.如为租赁所得,还应当提交剩余租赁期不少于 12 个月的租赁协议(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如为转租所得,还应当提交原租赁协议、转租协议、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如由股东、关联方等无偿提供取得,还应当提交原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说明、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确认文件。

2.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中国证监会同一派出机构辖区的,应当提交合理性说明材料

新规索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不得存在与关联方等混同办公的情形。经营场所系租赁所得的,如无合理理由,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剩余租赁期应当不少于12个月。


申请材料

2022版

2023版

集团化

同一机构、个人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避免同业竞争制度安排等,应当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在符合新规规定的基础上提交材料说明以下情况:

1.是否具备新设合理性与必要性,集团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符合持续、合规、有效展业等相关要求,并说明集团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运营情况、诚信情况以及集团的财务状况、诚信情况等。

2.是否已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并提交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安排

3.是否已建立与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业务情况相适应的持续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并说明在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监督、检查的具体安排

新规索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

2022版

2023版

不涉结构化发债承诺函

申请机构主要投资方向为债券投资,或提供债券投资业绩的,或出资人、高管人员过去曾从事债券投资的,应上传承诺函说明未来展业不违规从事结构化发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主要投资方向为债券投资,或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曾从事债券投资或提交债券投资业绩的,应当提交未来展业不违规从事结构化发债的承诺函。

注:根据近期备案反馈,建议投资范围包含债券的拟备案产品在提交不涉结构化发债承诺函的基础上,控制债券集中度(单一债占比不超25%)和开放频率(每月不超过一次)。

Part.03

相关制度

2022版

2023版

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其他制度(如防范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包括运营风险控制、信息披露、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关联交易管理、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输送、业务隔离、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交)等制度。

2.私募基金运作制度:包括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合格投资者适当性、保障资金安全、投资业务控制、公平交易、外包控制等制度。 

3.应急预案制度:申请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对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正常经营或者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突发事件的处

理机制作出明确安排。

新规索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Part.04

诚信信息

2022版

2023版

相关主体: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合法合规及诚信信息。

相关主体应就下列情形进行核查,如有涉及,应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交相关文书、文件或公示信息等材料:

1.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登记指引 2 号》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六条、《登记指引 3 号》第二条所列负面清单;

3.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登记指引 3 号》第三条所列需加强核查的情形;

4.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

新规索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五、十六、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第七、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第二、三条。

Part.05

财务信息

2022版

2023版

根据情况上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季度的财报(季报不强制经审计)。

1.应当提交申请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应当提交最近一个季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满一年的,应当提交审计报告。

2.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相关材料。

3.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材料说明其负债情况;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新规索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二条。

注:2022版清单中季报不强制审计,2023版清单要求财务报告须经过审计。

Part.06

出资人信息

申请材料

2022版

2023版

出资材料

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应提供非首套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材料)、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产品(应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等其他资产证明。

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3.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应说明相应资产、资金合法来源,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出资人出资能力材料

1.应当提交相关材料说明出资人对申请机构已实缴资金的合法来源并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出资能力材料应当能够覆盖其全部认缴出资。出资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出资的,应当穿透至最终履行相应出资义务的主体,并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通过 SPV 间接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财产份额的,协会按照股东、合伙人相关要求对其进行穿透核查,上述间接出资人应当提交其工作经验、诚信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是否从事冲突业务等相关材料

2.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材料包括: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产品(应当提交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固定资产(应当提交非首套房屋产权文件或其他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材料)等材料。

3.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如为经营性收入,应当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说明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交审计报告等材料。

出资材料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出资材料

1.应当提交上述人员出资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记载的出资人、认缴资本额、实缴资本额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

2.上述人员通过 SPV 间接出资的,应当提交其对 SPV 出资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且穿透后合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出资比例或实缴金额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第六条相关要求

新规索引

出资人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二十条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第五条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第六条要求,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且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200万元。


申请材料

2022版

2023版

其他材料

1.直接或间接出资人为自然人且与金融机构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交该金融机构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并说明是否符合竞业禁止等要求。 

2.非主要出资人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的,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3.如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存在相关受益所有人的,应当提交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新规索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Part.0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申请材料

2022版

2023版

实控人认定材料

实控人认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或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1.申请机构为公司的,应当优先从持股 50%以上的股东穿透认定实际控制人。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际行使半数以上股东表决权的方式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提交不存在期限安排的一致行动协议;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应当提交节选公司章程,并进行简要说明;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执行董事当选的,应当提交节选公司章程,并进行简要说明。

2.申请机构为合伙企业且特殊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无法控制申请机构的,应当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的对合伙事务的表决办法、决策机制,按照能够实际支配申请机构行为的合伙人路径进行实际控制人认定,但同时应当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最终控制该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单位或个人的工作经验、诚信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是否从事冲突业务等相关材料。

3.存在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材料说明共同控制情况。

4.因出资分散无法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应当结合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说明详细情况,并按新规要求指定出资人承担实际控制人责任,并提交确保控制权结构不影响申请机构良好运行的内部治理、决策机制等制度安排。

5.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至有效履行相关职责的相关主体,包括追溯至财政部、各地财政厅(局)或者国务院国资委、各地方政府、各地国资委等直接控股企业主体。因层级过多或者股权结构复杂,导致前款主体无法履行实际控制人职责的,应当充分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提交相关材料。因行政管理需要导致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股权层级与行政管理层级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政府管理文件、会议纪要等具备一定效力的材料。

新规索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

2022版

2023版

实控人与管理人的控制关系图

控制关系图应完整展示申请机构全部直接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并披露各直接出资人向上逐层穿透情况直至最终出资人(自然人、上市公司、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除依据第一大股东上穿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外,其他实际控制人认定理由应在图下做简要说明;如有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应将相关文件附于控制关系图后一并上传。

1.应当提交展示完整出资架构的控制关系图,控制关系图应当体现所有层级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和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并标明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出资比例和实缴金额等情况

2.直接或间接出资人存在资产管理产品的,控制关系图应当标明资产管理产品或代为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出资人及相应出资比例

3.直接或间接出资人最近五年从事过冲突业务的,控制关系图应当标明从事冲突业务的出资人及相应出资比例



申请材料

2022版

2023版

其他材料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提交材料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是否已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是否已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出具该上市公司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2.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与金融机构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出具该金融机构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并说明是否符合竞业禁止等要求。

新规索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第三条、第四条。

Part.08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申请材料

2022版

2023版

投资能力材料

1.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证券期货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单只产品净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

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应体现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年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2.个人证券期货投资、在基金产品中作为投资者(主动管理的FOF除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模拟盘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证明材料。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交最近 10 年内连续 24 个月以上的投资业绩材料,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持续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投资业绩材料应当体现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月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多人共同管理的,应当提交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交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2.个人或者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作为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相关投资、模拟盘交易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投资业绩,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材料。24 个月内为 2 家及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相同业绩材料的不予认可

3.投资业绩材料为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出具的,应当说明是否为资产管理产品、主要投向、管理产品规模等。境外投资材料原件为其他语言的,应当提交中文翻译件。

投资能力材料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1.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交最近 10 年内至少 2 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当有 1 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业绩。其中,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投资项目材料应当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应当有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应当有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工商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境外投资材料原件为其他语言的,应当提交中文翻译件。 

2.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项目经验,不作为股权类投资业绩材料。24 个月内为 2 家及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相同业绩材料的不予认可

新规索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2022版

2023版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高管需承诺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及系统填报的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兼职及挂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系统填报以外的诚信信息及兼职挂职信息。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承诺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及系统填报的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兼职及挂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系统填报以外的诚信信息及兼职挂职信息。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任职期间按要求持有申请机构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新规索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第六条要求,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合计实缴出资应当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200万元。


申请材料

2022版

2023版

其他材料

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出具该上市公司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新规索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第三条。

Part.09

相关经验材料

2022版

2023版

仅对高管做出相关经验要求。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代、高管、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均提出经验要求:

(1)相关人员具备新规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工作经验的,应说明所任职的私募管理人是否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是否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相关人员具备境外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曾任职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受监管情况、主要开展业务、资产管理规模、经营状况、国际声誉,以及个人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等内容。

(3)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具备相关产业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曾任职企业资产规模、收入利润情况、持有知识产权专利情况、行业排名情况(如有)、上市安排(如有)、股权投资规模、负责股权投资项目情况等内容,并提交相应材料。

(4)高级管理人员24个月内在3家及以上非关联单位任职的,相关工作经验不予认可

新规索引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第九条、第十条;

2.法定代表人、高管、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第四条至第六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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